福大后勤〔2026〕1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修订后的《福州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6年第9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6年7月6日
福州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保障住宿秩序与学生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住宿环境,结合学校多校区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福州大学全日制学生(含本、硕、博),学生在读期间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确因特殊原因可申请退宿。
第三条 住校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由学校统筹、部门协同、学院落实。学生工作部(处)、后勤管理处、保卫部及各学院分工负责、协同联动,共同做好住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多校区统筹、分片区网格化管理,各片区协同联动、后勤管理处公寓管理科(以下简称公寓管理科)统一分工、规范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区委员会根据学校“四全育人”工作要求,落实学生宿舍日常检评与特色文化阵地建设,推进温暖集体创建。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六条 结合学校房源实际,学生住宿原则上按照各学院相对集中统筹安排,优化房源配置。
第七条 新生入学前,由公寓管理科根据新生人数统一调配宿舍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床位,及时将住宿信息录入公寓智能管理系统。未报到、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床位,由学院整合后报公寓管理科二次调配。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各学院须再次核对各年级学生住宿信息,报公寓管理科审核。
第九条 跨校区、走读转住宿、延长修业年限、联合培养、联合办学、第二学士学位、访学等类型的学生,如需安排住宿,经学院审核,公寓管理科根据全校床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退宿时,各学院应在学生毕业前十五日内,将毕业生名单汇总报公寓管理科;公寓管理科根据学院上报名单,对毕业生宿舍内家具等公共设施进行验收,同时结清水电费。如发现家具等公共设施人为破损、丢失等,住宿人员须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因结业、转学、退学、出国(境)等原因终止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离校通知书一周内,持离校通知书到所住宿小区物业值班岗亭及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宿的,可通过公寓智能管理系统提交退宿申请;无法通过线上办理退宿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或家人签字确认),经学院审批盖章后,到所住宿小区物业值班岗亭及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退宿原则上基于以下三类情况:
(一)学生家住福州市(以户籍为准),距离学校15公里以内的。
(二)因身心健康问题,医院出具证明需单独住宿且有学生监护人或家人陪读者。
(三)研究生确因学业需要赴校外单位实验、实习及实践的。
第十三条 每学期最后一个月为退宿集中办理期,可以办理下一学期的退宿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继续住宿;退宿学生一年内不得提出重新住宿申请,凡经批准退宿的学生,由相关学院跟踪掌握情况。
第十四条 休学(含参军入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保留宿舍床位,离校前必须持相关审批文件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未办理退宿手续或申请保留床位的,休学期间应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并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公寓管理科保留复学后的住宿资格;复学时,应持教务处复学通知或学院相关复学证明到公寓管理科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六条 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搬离;毕业生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住宿时间的,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由公寓管理科统一安排住宿,在离校时据实结算水电费。
第四章 学生调宿、延宿、假期留校住宿等管理
第十七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公寓管理科有权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因教学管理进行学生宿舍批量调整的,学院应提前申请、协同办理,调整后及时更新住宿信息。
第十九条 个别学生在学院内部进行宿舍调整的,由学生本人在公寓智能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后进行调整;跨院调宿经学院审核后由公寓管理科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中,离校待考学生不安排住宿;在校修习的,由学院安排至下一年级学生宿舍并报公寓管理科录入公寓智能管理系统,无法安排至下一年级学生宿舍的,由公寓管理科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假期住宿实行申请审批制,学生按学校通知统一登记,学校集中统筹安排;公寓管理科按审批名单保障水电供应,未获批的宿舍禁止住宿、不予提供水电。
第五章 学生住宿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收费住宿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清住宿费,一年一缴,可采用个人缴费银行卡预存代扣、网上支付平台自助缴费、助学贷款抵扣以及计财处柜面缴费等四种方式缴交。
第二十四条 跨校区、走读转住宿、延长修业年限、联合培养、联合办学、第二学士学位、访学等类型的学生住宿收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的不收费,两周以后,其入学时缴交的住宿费按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住,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住未满一个月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住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以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住宿费不予清退。
(六)学生于学年中调整搬迁宿舍的(个人原因除外),依据公寓管理科确认的实际住宿时间及前后入住宿舍收费标准差异进行补差或退费;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结算,调整当月按调整前住宿标准收费,调整次月按调整后住宿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保留宿舍床位的,参照第二十五条收取住宿费;休学学生未办理退宿手续或申请保留床位的,休学期间应全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新生未入住学院安排的宿舍,学院需在开学半个月内上报公寓管理科,并督促学生办理相关退宿事宜。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收费的结算日期以到楼栋管理员处办理退房手续的日期为准。
第六章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场所,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严禁擅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异性访客按规定登记准入,男宾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第三十条 住校学生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归寝及熄灯,晚归学生须进行实名登记;严禁翻越围墙、攀爬门窗等违规入室行为;严禁未履行请假手续彻夜不归;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三十一条 住校学生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损坏门禁系统,严禁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明火与炊煮用具,严禁宿舍内饲养宠物。宿舍准入电器均需通过 3C 认证:电脑、手机、洗衣机、电水壶、台灯、带防护罩风扇可正常使用;空调、热水器为宿舍统一配套设施;手机充电器、充电宝、电热蚊香、电吹风仅限临时使用,用后立即断电拔插;未列明的其他电器原则上视作违规电器。
第三十二条 维护楼栋公共秩序,严禁在公寓楼内打闹、踢球打球、高声喧哗、吹拉弹唱、使用高音喇叭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麻将及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和收费服务;严禁小商小贩及外来无关人员进入公寓楼。
第三十三条 保持宿舍卫生整洁,规范整理内务,节约用水用电,定点投放垃圾;不得将垃圾、剩饭、剩菜等杂物倒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堵塞应及时疏通、报修。
第三十四条 学生须爱护宿舍的一切设施、设备及家具,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属于自然损坏的可通过智汇福大APP及时报修;学生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与家具(除板凳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和拆卸。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保持宿舍周围环境整洁,爱护公物,严禁高空抛物;严禁在墙上随意涂画和张贴;严禁踢门、撞门等破坏公物行为;严禁在宿舍门口和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严禁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自行车或电动车须有序地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或电动车,严禁将电动车电池带入公寓楼内充电;严禁在非紧急情况下进入学生公寓楼内限制区域。
第三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应关闭水电总开关,关好门窗,不得随意将宿舍钥匙转借给他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发生突发事件时须及时报告,服从指挥,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七条 因学院调整、宿舍整修等原因需要在住学生进行搬迁时,学生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疑似或确诊法定传染病的,须主动向所在学院和校医院报告,服从学校住宿调整及防疫管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入住、调宿、退宿及住宿费用结算具体操作步骤按照福州大学学生日常住宿业务有关规定及流程办理。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学生,尚未触犯国家法律者,学校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德育测评减分,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共同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福大后勤〔2016〕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